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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
旨
西雅圖華文學校〔以下簡稱本校〕為非政治、非宗教、非營利團體。本校宗旨是為社區人士,不分種族、性別及國籍,提供中華語文及文化教學,以增加其對中華文化的興趣及認同。 組
織
理事會 為本校最高決議組織。設理事七人,由前任校長、現任校長、副校長、家長會長、家長代表、前任家長會長及校外人士各一名組成。 顧問委員會 由理事會聘任若干卸任理事,社會熱心中文教育人士和家長代表組成。 本校行政 設校長、副校長及行政各部門主任。 家長會 全體註冊及繳費之家長為會員,設家長會長、副會長及各組組長。
人
事
理事會 (1)
設理事主席一名,由前任校長為當然主席。 (2)
設財務理事一名,由再前任校長擔任。 (3)
校長理事三名任期各六年,依次輪任輪退。如遇出缺,由副校長及行政各部門主任依次遞補至任期屆滿。 (4)
家長會長理事二名任期各二年。家長代表理事一名任期一年。如遇出缺,由家長大會遴選遞補至任期屆滿。 (5)
校外人士理事一名由理事會提名通過聘請任期二年。如遇出缺,由理事會另聘遞補至任期屆滿。 (6)
理事職位之解除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同意得以生效。 顧問委員會 顧問委員會委員經理事會提名通過聘請,任期三年。連選連任。 本校行政 (1)
校長經理事會公開甄選,通過聘請,任期二年。如遇出缺,由副校長遞補至任期屆滿。 (2)
副校長及行政各部門主任由校長聘請,並經理事會認可。 家長會 (1)
家長會長由家長大會於學年末選出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不得連任。 (2)
家長代表由家長大會於同時選出,任期一年,代表家長出席理事會。 (3)
家長會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由會長聘請,並經理事會認可。
職 責理事會 (1)
擬訂本校方針及長期發展方案。監督本校行政,稽查本校經費開支。對校長有任命 (2)
推動本校與社區之友好關係。 (3)
每年二次開會,聽取校長之校務及財務預算報告,並檢討各項行政措施,交由校長 執行。 (4)
負責保管,運用及必要時解散永久基金。 (5)
財務理事負責稽查本校各項預算支出及永久基金之保管。 (6)
主席可因特別需要,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,召開臨時會議。 (7)
理事會之決議,得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通過之後,方得實施。 顧問委員會 為理事會之研究組織,負責特別方案之研究,提供理事會參考。顧問所提出之建議與方案得經理事會通過可實施。 校 長 (1)
主理一切校內、外之業務及活動。 (2)
制訂預算,於開學前提交理事會討論並審核學校經費之運用。 (3)
聘請副校長,教師及行政人員。 (4)
除學校政策性決議須經理事會同意外,校長為校務發言人,對外代表本校。 (5)
校長配偶不宜擔任本校任何職務。 (6)
校長對外代表本校參加任何政治、宗教、營利性活動,須經理事會同意。 家長會 (1)
家長會活動主要為增進家長與本校之間的溝通及協助本校推展校務。 (2)
家長會以本校名義對校外之任何活動,須經理事會同意。 (3)
家長會長負責推展所有家長會活動,於學年末召開家長大會,制訂家長會預算,提交理事會討論並審核,登記收支帳目。 (4)
家長會在會員自行負擔經費下,可在校內舉辦聯誼性活動。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需不以政治、宗教、與營利為目的。
經
費
(1)
本校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。若需籌款,或有團體、私人捐贈須經理事會按實際需要通過方得實施或接納。本校主要經費來源為學費。 (2)
本校主要經費支出為校舍租金、教師車馬費、學生活動費、教具製作費、教材及獎品之購買及其他學生教育雜支等費用。 (3)
本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子女之學費,由校長酌情視經費情況得以免收或收取部份,以資鼓勵。 (4)
理事、顧問為義務工作者,不得支付車馬費。校長、副校長、行政人員均為榮譽工作者,理事會得於年終酌情獎勵。 (5)
經費盈餘部份作為基金,為本校長期發展之用。 章程修訂
(1) 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同意得以修訂或增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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