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 旨

西雅圖華文學校〔以下簡稱本校〕為非政治、非宗教、非營利團體。本校宗旨是為社區人士,不分種族、性別及國籍,提供中華語文及文化教學,以增加其對中華文化的興趣及認同。 

 

組 織

 理事會 

為本校最高決議組織。設理事七人,由前任校長、現任校長、副校長、家長會長、家長代表、前任家長會長及校外人士各一名組成。  

顧問委員會  

由理事會聘任若干卸任理事,社會熱心中文教育人士和家長代表組成。

本校行政 

設校長、副校長及行政各部門主任。  

家長會 

全體註冊及繳費之家長為會員,設家長會長、副會長及各組組長。  

人 事

 理事會 

(1)     設理事主席一名,由前任校長為當然主席。

(2)     設財務理事一名,由再前任校長擔任。

(3)     校長理事三名任期各六年,依次輪任輪退。如遇出缺,由副校長及行政各部門主任依次遞補至任期屆滿。

(4)      家長會長理事二名任期各二年。家長代表理事一名任期一年。如遇出缺,由家長大會遴選遞補至任期屆滿。

(5)     校外人士理事一名由理事會提名通過聘請任期二年。如遇出缺,由理事會另聘遞補至任期屆滿。

(6)     理事職位之解除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同意得以生效。  

顧問委員會  

顧問委員會委員經理事會提名通過聘請,任期三年。連選連任。  

本校行政 

(1)     校長經理事會公開甄選,通過聘請,任期二年。如遇出缺,由副校長遞補至任期屆滿。

(2)     副校長及行政各部門主任由校長聘請,並經理事會認可。  

家長會 

(1)     家長會長由家長大會於學年末選出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不得連任。

(2)     家長代表由家長大會於同時選出,任期一年,代表家長出席理事會。

(3)     家長會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由會長聘請,並經理事會認可。  

職 責

理事會 

(1)     擬訂本校方針及長期發展方案。監督本校行政,稽查本校經費開支。對校長有任命 及罷免權。

(2)    推動本校與社區之友好關係。

(3)    每年二次開會,聽取校長之校務及財務預算報告,並檢討各項行政措施,交由校長

執行。

(4)    負責保管,運用及必要時解散永久基金。

(5)     財務理事負責稽查本校各項預算支出及永久基金之保管。

(6)     主席可因特別需要,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,召開臨時會議。

(7)     理事會之決議,得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通過之後,方得實施。  

顧問委員會 

為理事會之研究組織,負責特別方案之研究,提供理事會參考。顧問所提出之建議與方案得經理事會通過可實施。  

校 長 

(1)     主理一切校內、外之業務及活動。

(2)     制訂預算,於開學前提交理事會討論並審核學校經費之運用。

(3)     聘請副校長,教師及行政人員。

(4)      除學校政策性決議須經理事會同意外,校長為校務發言人,對外代表本校。

(5)     校長配偶不宜擔任本校任何職務。

(6)     校長對外代表本校參加任何政治、宗教、營利性活動,須經理事會同意。  

家長會 

(1)     家長會活動主要為增進家長與本校之間的溝通及協助本校推展校務。

(2)     家長會以本校名義對校外之任何活動,須經理事會同意。

(3)     家長會長負責推展所有家長會活動,於學年末召開家長大會,制訂家長會預算,提交理事會討論並審核,登記收支帳目。

(4)     家長會在會員自行負擔經費下,可在校內舉辦聯誼性活動。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需不以政治、宗教、與營利為目的。

 

經 費

(1)     本校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。若需籌款,或有團體、私人捐贈須經理事會按實際需要通過方得實施或接納。本校主要經費來源為學費。

(2)      本校主要經費支出為校舍租金、教師車馬費、學生活動費、教具製作費、教材及獎品之購買及其他學生教育雜支等費用。

(3)     本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子女之學費,由校長酌情視經費情況得以免收或收取部份,以資鼓勵。

(4)      理事、顧問為義務工作者,不得支付車馬費。校長、副校長、行政人員均為榮譽工作者,理事會得於年終酌情獎勵。

(5)      經費盈餘部份作為基金,為本校長期發展之用。

 

章程修訂

(1)    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同意得以修訂或增訂。